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规范和指导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随国家标准调整相应调整。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适用。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基层单位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七条 本细则涉及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由学校按要求发放。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含3年)。 第九条 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十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受理流程: (一)毕业生向所在学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两份); 2.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就业证明(或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两份)。 (二)学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学生申请材料。 (三)财务处审核学生实缴学费。 (四)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受理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汇总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存在“二次定岗”或有意赴基层单位就业、暂未签署协议的毕业生,最迟应于毕业当年受理截止日期之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学校,逾期无法补申。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上半年对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进行在职在岗情况审核,结果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二条 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补偿代偿资金拨付给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于收到拨款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代偿资金发放至毕业生账户或代为偿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四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分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毕业生基层就业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所在地工作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损害国家、地方和学校声誉、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的事件。 第十六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服务未满3年、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并从当年开始停止学费补偿;提前离岗、不及时提出取消代偿资格毕业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将被计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七条 对于补偿代偿申请发放及在职在岗确认过程弄虚作假的毕业生,收回补偿代偿资金,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大工办发〔2009〕3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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