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孤儿大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资助服务保障体系,深入发挥资助育人功效,促进孤儿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参照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在校孤儿大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孤儿大学生包括: (一)在籍并正常参加学习活动的孤儿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查验确认,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的事实无人抚养大学生; (三)未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经学校和学部(学院)查验确认的事实无人抚养大学生。 第三条 孤儿大学生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学校为孤儿大学生提供如下资助减免学费、减免住宿费,优先提供助学金、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学校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投保补助。 第四条 孤儿大学生学费减免标准: 孤儿大学生学费减免按照国家学费补偿标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执行。其中,本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实际学费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学费金额减免。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学费减免标准相应调整。 第五条 孤儿大学生资助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资格严格审验,资助过程规范严谨,资助结果接受师生监督。 (二)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的原则。资助内容充分考虑学生现实需求,做好各类资助的额度和频次统筹,避免过度资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流程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 (四)道德品质优良,勤俭节约; (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公益志愿服务,感恩励志。 第七条 资助申请时间 孤儿大学生每年9排查,10月集中申请受理,每次只受理当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减免以及医疗保险投保补助申请。 第八条 学生提交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孤儿大学生,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本科生)或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提交申请及有关支撑材料,申请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支撑材料包括: 1.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情况说明(如有); 2.其他能够支撑和说明申请人家庭情况的辅助凭据。 3.第二条第(三)种类型,学部(学院)需额外提供情况说明。 第九条 学部(学院)排查审议 1.学部(学院)充分排查掌握孤儿大学生名单,对提交申请的孤儿大学生材料进行审议,对放弃申请的孤儿大学生进行一对一春雨谈心,形成部院年度孤儿大学生建议资助报告; 2.建议资助名单在部院适当范围公示无异议; 3.孤儿大学生资助报告提交学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审议结果纳入党政联席会纪要。 第十条 学校审核决议 1.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受理学部(学院)孤儿大学生建议资助报告; 2.财务处核准申请人的应缴学费和实际缴费数据; 2.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部院孤儿大学生建议资助资助报告、党政联席会和支撑材料进行复核,生成学校建议资助名单; 3.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对孤儿大学生资助名单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资助政策落实 1.学费、住宿费减免:财务处根据资助育人委员审批的资助名单统一办理减免手续; 2.医疗保险投保补助: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核准投保结果和投保费用后予以发放; 3.勤工助学岗位及助学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学部(学院)优先推荐落实。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 第十二条 学部(学院)应对孤儿大学生情况摸清底数、应助尽助,政策落实不力、错报、漏报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力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函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孤儿大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虚假申报一经查实,责成申请人补交全部费用,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学部(学院)要对孤儿大学生开展有温度、有尊严的资助,最大限度的保护学生隐私,同时,加强孤儿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强化孤儿大学生励志、感恩、诚信教育和心理疏导,让他们融入集体,有尊严的学习、生活,全面成长成才。 第十五条 学部(学院)要加强孤儿大学生就业帮扶,鼓励结合专业实际为孤儿大学生提供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个性化资助,充分体现“一生一档”。 第十六条 孤儿大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纳入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理工大学孤儿大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管理办法》(2021版)废止。 2023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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