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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科生助学金管理,深入发挥资助育人功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结合《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第二章 助学金的类型

第三条 本科生助学金分为基础保障型助学金和发展促进型助学金两大类。

(一)基础保障型助学金

资助目的: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

资助构成:由国家、学校、社会爱心单位与个人出资设立,按资金来源分为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社会助学金。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标准根据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校区所在地生活费标准、物价水平及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等因素动态调整,由学生资助中心每年核定发布;社会助学金标准由捐赠方与评审单位协商确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审批后执行。

(二)发展促进型助学金

资助目的:帮助学生进一步掌握技能、提升能力、增长见闻、服务社会。

资助构成:由学校、学部(学院)自筹资金设立,包括但不限于资助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技能学习、考级考证、访学交流、实习实践等。

资助标准:由项目执行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制定,依据捐赠协议或项目执行协议执行。

第四条 校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均可通过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设立助学金。学生工作处设立“薪火助学金”专项,对单笔金额不足人民币50,000元的小额捐赠统筹需求、统一管理,并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统一评审和公开鸣谢;学部(学院)可参照设立院系捐赠专项。

第五条 助学金实行立项备案制,每年9月,学部(学院)应完成当学年院系专项助学金的立项备案和协议报备,未备案项目当学年不纳入评审,评审通知下发时未到账项目原则上不予评审,如确需未到账评审,须提供学院党政联席会决议。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

第六条 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主动参与公益服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6.申请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促进型助学金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除外),生活简朴。

第七条 助学金实行申请制,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助学金申请表并完成学工系统线上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全日制退役士兵享受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同时,在读期间发放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学生获评连续资助的跟踪续评项目后,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不变的前提下,学校按项目周期持续资助;出现退学、休学、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情况,学校按规定终止资助。

第十条 为尽可能扩大助学金的覆盖面和均衡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水平,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获得的助学金实行项数限制和总额限制,特殊专项除外(具体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

第四章 助学金的评审

第十一条 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在学校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实施。学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学生资助条件审查和助学金评审组织,各项目执行单位负责本单位助学金项目的执行与资金发放。

第十二条 助学金按学年评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学生工作处根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和年度助学金预算,下发年度助学金评审通知、资助名额和资助标准,启动助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助学金评审应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评审全过程保护学生隐私。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退役复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下发的特殊类型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者,上一学年志愿服务或公益服务表现突出者,优先给予高额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部(学院)根据院系助学金预算、特殊困难群体排查结果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实际,确定本单位助学金建议资助名单,报学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审定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复核。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通过关键信息筛查、数据库比对以及随访抽查等形式,组织助学金评审验收,对未按名额评审、不符合资助条件以及资助未达标等情况,驳回学部(学院)重新评审。助学金验收通过后,报学校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审议,确定最终名单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监督

第十六条 助学金评审结束后立即启动发放。校级助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发放,院系助学金由学部(学院)组织发放,其中,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全年发放10个月,2月、8月不发放,社会助学金按协议约定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参军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停发助学金且不补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其中,国家助学金停发周期按月计算(不足1月不计入停发周期),其他助学金停发周期按学期计算(不足1学期不计入停发周期),停发时限以教务处学籍异动记录为准。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助学金工作在学校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指导监督下开展,接受审计、纪委、巡视等部门的监督。学生工作处负责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财务处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动态更新和异动学生助学金停发周期确认;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各类捐赠助学金的立项管理和资金划拨。

第十九条 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在资金发放时以跨行手续费等原因扣减资助额度,对于骗取、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用学生资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资助资格,追回已获资助,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助学金捐赠冠名应符合国家、学校及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部(学院)应在助学金工作过程持续加强受助学生感恩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传递党和国家关心关爱的同时,引导学生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在奋斗中创造精彩人生,为祖国和人民贡献青春和力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理工大学助学金管理办法》(大工学处字〔2017〕12号)同时废止。

2022年10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