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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细则

来源/作者:学生工作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聚焦《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精神文明、文体活动、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班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奖学金证书,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大连理工大学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是各类奖学金的管理机构,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及设置奖学金的职能部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别、关联荣誉称号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奖学金

为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学校设立“先进班集体奖学金”,获评单位授予校“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其中毕业班授予“优秀毕业班集体”荣誉称号)。

奖学金名称

奖励金额

受奖面

奖励对象

先进班集体奖学金

800元/班

班级总数的20%

在校班级

优秀毕业班集体奖学金

1000元/班


毕业班级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求实创新、追求卓越,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六项:

奖学金名称

奖励金额

受奖面

学习优秀奖学金

一等1000元/人

学生总数的5%

二等500元/人

学生总数的15%

精神文明奖学金

400元/人

学生总数的10%

文体活动奖学金

400元/人

学生总数的6%

社会工作奖学金

400元/人

学生总数的6%

科技创新奖学金

400元/人

学生总数的4%

社会实践奖学金

400元/人

学生总数的4%

学校对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分别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三好学生”、“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七条 特殊贡献奖学金

学校设立“特殊贡献奖学金”,奖励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做出贡献,但不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元。

“特殊贡献奖学金”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周期内评选,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评审组织单位特别推荐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学校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评审确定。

第八条 屈伯川奖学金和玉兰奖学金

屈伯川奖学金是为了弘扬我校著名教育家、老校长屈伯川先生的教育思想,由大连理工大学、社会各界和广大校友共同出资设立的面向全校优秀学生的最高奖励。“屈伯川奖学金”奖励标准20000元/人,颁发给学校最高荣誉称号“大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标兵”获得者。

“玉兰奖学金”是大连理工大学和广大校友筹资设立的面向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最高奖励。“玉兰奖学金(一等)”奖励标准10000元/人,颁发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高荣誉称号“大连理工大学自立自强标兵”获得者;“玉兰奖学金(二等)”奖励标准5000元/人,颁发给“大连理工大学自立自强标兵提名奖”获得者。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十条 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由热心支持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设立。根据评审组织单位分为校级专项奖学金和学部(学院)专项奖学金;根据奖励对象分为优秀类专项奖学金和清寒类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依据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就业奖学金

学校设立“就业奖学金”,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具体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等相关办法评定。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选条件与计分方式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纪处理;

5.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考察学年内必修课程成绩合格(含补考或二考),学年获得学分不低于24学分(2019级及以前入学学生按不低于30学分执行);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考察周期内《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测试的学生,须经体育与健康学院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参与评奖。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奖学金

1.班级学习氛围浓厚,秉承“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大工校风,形成了有感召力的班级学习风气,班级学习成绩位于年级前列;

2.全班同学积极进取,秉承“海纳百川、自强不息、厚德笃学、知行合一”的大工精神,形成了风气正、集体荣誉感强的集体氛围,班级成员一年内无违纪行为受到法纪处理,班级成员寝室卫生平均成绩均为8分及以上;

3.班级全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格率不低于90%;

4.班级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开展工作,在各项集体活动中起骨干带头作用。

第十四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

旨在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

1.学年加权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20%(计算过程四舍五入)的学生有资格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其中,学习优秀奖学金(一等)奖励名额N1=M×5%(不足1人按1人计算),学习优秀奖学金(二等)奖励名额N2=M×20%-N1,M为考察学年评审单位学生数,一般以专业为基本评审单位。

2.成绩排名按计入课程第一次考试的加权平均成绩计算,计入课程由学部(学院)按照第三十条要求确定。

3.课程成绩按卷面原始成绩计算,因任何原因乘系数的成绩均须换算回卷面原始成绩。

4.计入课程有一门及以上第一次考试不通过的学生,不能申报当年学习优秀奖学金。

5.因排名前20%的学生未参评等原因而产生的空缺名额,不可递补。

第十五条 精神文明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品行表现、集体意识、大局观念、劳动素养、奉献精神等方面表现优秀,拥有良好日常生活劳动习惯和自立自强能力的学生。

1.评奖年度内学部(学院)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组织评议主体对评议对象考察周期内的表现,客观公正的予以全员民主评议。全员民主评议每学期开展一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排名结果;

2.全员民主评议总分50分,其中,班级同学评议占比不低于60%,辅导员评议占比不高于30%,专业班主任、思政班主任评议占比不高于10%;具体评议细则由学部(学院)根据第三十条要求确定;考察学年全员民主评议排名后40%的学生无资格申报精神文明奖学金;

3.评奖年度内个人在学校卫生检查中曾得到8分(不包括8分)以下成绩,该生无资格申报精神文明奖学金;获得参评资格的学生如所在寝室卫生平均成绩8分以下,则个人基础分数为:【个人卫生成绩×10-80】分;如所在寝室卫生平均成绩为8分及以上,则个人基础分数为:【个人卫生成绩×10-75】分;如个人卫生平均成绩为满分(10分),所在寝室卫生平均成绩不是10分,则在基础分数上另加6分;如个人卫生平均成绩为满分(10分)且所在寝室卫生平均成绩为10分,则在基础分数上另加10分;

4.获校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0分;获学部(学院)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5分;同时获得两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5.获校优秀团员标兵称号者,加10分;获校优秀团员称号者,加5分;获学部(学院)优秀团员称号者,加2分;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6.参加无偿献血者,加5分,同一评奖年度只计算一次;

7.在校内外做好事,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事迹突出者,加5-10分;事迹及分值的认定,由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十条要求确定;

8.军政训练获先进集体称号每名成员加2分;获先进个人称号者另加2分;

9.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十六条 文体活动奖学金

旨在奖励积极参加文化艺术实践和体育锻炼,拥有良好审美素养、运动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在各级各类文体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学生。

1.国家级文体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文体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文体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4.校级文体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经学部(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5.学部(学院)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

6.运动会中打破学校记录者加10分;

7.参加学校或学部(学院)组织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新年音乐会、运动会开幕式等重大活动的公益性演出的演员、主持人等,每参加一项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8分,其中学部(学院)级演出累计不超过5分;

8.各项团体项目比赛获奖,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2;

9.同一评奖年度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可以累计,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1/2;

10.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11.市级以上(含市级)比赛是指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比赛是指由学校各职能部处在全校范围内主办的比赛;比赛级别及获奖等级的认定,由各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十条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社会工作或学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生社会工作应以机构人员的任前公示或调整公告为准,证明不作为有效凭据。

1.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团委各部门学生负责人,校艺术总团团长;学部(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学部(学院)团委常务副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5分;

2.校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校团委各部门副部长(副主任),校艺术总团副团长,校融媒体中心常务副主任,校自强社、校同心民族团结社社长,校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校阳光心理协会、校学习与发展协会、校职业规划与就业协会会长,校国旗护卫队队长;学部(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团委副书记,学部(学院)本科生党总支委员;学部(学院)自强社社长,楼宇自我管理委员会、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学部(学院)学习与发展协会、学部(学院)职业规划与就业协会会长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2分;

3.校学生会部门工作人员(大二年级),校团委各部门工作人员(大二年级),校艺术团总团、校融媒体中心各部门负责人,校自强社、校同心民族团结社副社长及各部门负责人,校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校阳光心理协会、校学习与发展协会、校职业规划与就业协会副会长及各部门负责人,校国旗护卫队副队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学部(学院)学生会、团委各部负责人;学部(学院)自强社副社长,楼宇自我管理委员会、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学部(学院)学习与发展协会、学部(学院)职业规划与就业协会副会长;级队长,级队团总支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基层党支部支委,团建指导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0分;

4.校自强社、校同心民族团结社、校融媒体中心、校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校阳光心理协会、校学习与发展协会、校职业规划与就业协会、校国旗护卫队部门工作人员(大二年级);学部(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大二年级)、团委各部门工作人员(大二年级);学部(学院)自强社、楼宇自我管理委员会、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学部(学院)学习与发展协会各部门负责人;级队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8分;

5.学部(学院)自强社、楼宇自我管理委员会、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学部(学院)学习与发展协会、学部(学院)职业规划与就业协会部门工作人员(大二年级);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6分;

6.入选校学生会“骨干培养计划”或校团委“强基工程”人员,学部(学院)学生会、团委、各级自强社、阳光心理协会、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学习与发展协会、职业规划与就业协会、同心民族团结社、融媒体中心各部门工作人员(大一年级),寝室长,考核期满,职务加分满分4分;

7.在团委注册的各校级学生社团会长(社长)任职满一年符合考核标准加分满分10分,如所在社团获得学校优秀社团另加2分;

8.各校级学生社团副会长(副社长)及各部门负责人任职满一年符合考核标准加分满分8分,如所在社团获得学校优秀社团另加2分;

9.凡各校级社团内设组织机构人员,除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外,无论职位设置名称如何,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4分,如所在社团获得学校优秀社团另加2分;

10.经学校选拔、培训、认定并完成当年度军训带训任务的学生教官加8分,获优秀教官称号者另加2分;

11.具有以上所列职务的学生,获国家、省、市、校、学部(学院)级优秀团干部、学生干部称号者分别另加20、15、10、7、4分,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12.以上1~10条,兼职干部最高职务分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职务分按该项得分1/2计算,最多只计算二项。工作不满一学期不加分,不满一学年加该项得分的1/2;社区临时党支部成员不计分;

13.社会工作各指导机构应在工作周期结束及时开展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各学部(学院),未进行考核评价的按60%计算职务得分;

14.新产生的学生组织或现有学生组织调整,由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十条要求确定是否加分及加分分值;

15.同一岗位已申请勤工助学补贴的,不可重复计算社会工作奖学金加分;

16.社会工作奖学金可综合考虑职务得分与述职打擂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评审,评审方式及评委组成由学部(学院)奖学金委员会按第三十条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科技发明、科学研究、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1.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科创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科创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科创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4.校级科创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经学部(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5.学部(学院)科创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4、3分;

6.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二作者或第三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在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期刊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最高加20分,在专业领域其他期刊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最高加10分,具体加分由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第三十条要求确定。论文有效性以正式录用证明为准;以非大连理工大学名义投稿的论文不予加分;同一论文重复收录只计算一次最高分;

7.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者,每项加20分,获得国际授权发明专利另加5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每项加10分;获得外观型专利者,每项加5分。专利有效性以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名单为准,持票据和录用证明者,须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方视为有效。多人共同获得的专利,根据署名顺序对应系数(表1)乘以最高分值加分;

表1 多人共同获得的专利和多人参与的创新项目加分系数

发明专利/创新项目

第一发明人/参与人

第二发明人/参与人

第三发明人/参与人

第四及以后发明人/参与人

系数

1

0.7

0.5

0.2

8.在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科研助手等活动中,被批准立项或正式聘用,且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经指导教师推荐,主管教学部长(院长)或评审专家组鉴定,根据评定等级优秀、合格分别加5分、3分,不合格不加分;参加创新创业学院课程学习的考核结果不计入科技创新活动;

9.参加团体创新项目并成功结项,按照署名顺序对应的系数(表1)乘以最高分值加分,中途退出该项目的成员不加分;

10.在同一评奖年度内,同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不可以累计,只计算一次最高分;同一比赛下设单项奖与团体奖加分不可以累计,只计算一次最高分;

11.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12.市级以上(含市级)科创比赛是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科创比赛是指由学校各职能部处在全校范围内主办的比赛。比赛级别及获奖等级的认定,由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第三十条要求确定。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

旨在奖励自觉参与服务性劳动,结合“三支一扶”、“三下乡”、公益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在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和面对重大疫情、灾害等危机主动作为、表现突出的学生。

1.学校、学部(学院)选拔参加社区挂职锻炼任职期满者,加5分;获得校社区挂职先进个人称号者另加2分;获得校社区挂职锻炼标兵称号者另加2分;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2.获评校公益服务之星,加5分;经学校、学部(学院)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部(学院)级表彰的优秀志愿者,分别加20、15、10、7、5分,只计算一项最高分;获评校十佳志愿者另加4分;因参加单项具体活动而获表彰的志愿者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3.参加学校团委组织的寒暑假社会调查,获优秀调研报告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2、1分;

4.参加学校、学部(学院)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寒假社会实践与暑假社会实践分别计算加分,在同一评奖年度寒假或暑假参加多个社会实践团队者,只按一个团队计算:

(1)获学校立项的重点团队,团队成员加4分,其他实践团队成员加2分,所有团队队长另加1分,实践以结项时所在的学年计算加分,立项未结项不加分;

(2)实践团队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团队成员每人分别另加8、6、4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实践团队,团队成员每人另加3、2、1分;同一个实践团队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团队成员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3)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称号者分别另加10、7、4分;获校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另加3、2、1分;同一个人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上述(1)、(2)、(3)项累计计算分数;

5.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其他各类校内外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提供相应的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实践报告,每次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6.评奖年度内劳动课程(包含劳动1、劳动2)不及格者无资格申报社会实践奖学金;

7.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二十条 特殊贡献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并通过专家鉴定;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经学校推荐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特殊贡献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中对应的单项奖学金不可兼得,与专项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二十一条 屈伯川奖学金和玉兰奖学金

奖励“大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标兵”和“大连理工大学自立自强标兵”荣誉称号获得者。

1.道德品质优秀,班级全员民主评议排序前40%;

2.考察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候选人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测试,须经体育与健康学院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参与评奖);

3.积极进取,追求卓越,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4.励志感恩,热心公益,在公益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5.“玉兰奖学金”要求考察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屈伯川奖学金”与“玉兰奖学金”属特设奖励,可与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专项奖学金兼评兼得。具体评选依据《大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标兵评审细则》《大连理工大学自立自强标兵评审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排名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有资格参评国家奖学金;

2.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排名前40%)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有资格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与校级专项奖学金不可兼得(屈伯川奖学金和玉兰奖学金除外);

4.具体评选依据《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大连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奖学金

1.专项奖学金应首先在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具体评选依据评奖学年专项奖学金评审通知和专项奖学金协议;

2.校级专项奖学金各奖项之间不可兼得,专项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

3.相关职能部处和各学部(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学金需在评审前报学生工作处和基金会备案立项,并在评审周期内按要求组织评审,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评审的专项奖学金,评审年度不予发放。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审组织与结果公示

第二十四条 各学部(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学生参与程度、相应赛事级别等,建立学部(学院)活动、比赛、期刊、会议等目录清单,并在评审开始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按学年组织评审,每年8月31日前,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学生工作处提交评奖年度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奖学金评审细则、社会专项奖学金信息表进行备案;本科生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根据评审学年奖学金预算和学生基数下达全校奖学金评审名额,启动学年奖学金评审。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评选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的学生或集体均可通过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奖学金申请材料(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为前一年9月1日至评奖当年8月31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组织奖学金初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加分清单和初评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终审;其中,职能部处设立的奖学金由职能部处组织材料复审和公开评选,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终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组织奖学金终审验收,特殊项目组织全校公开打擂评选,终审评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审批确定奖励名单(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终审公示后确定奖励名单)。

第二十九条 各评审组织单位须将奖学金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天,学生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诉,评审组织单位须在接到申诉后的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评审组织单位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批准,并作为最终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细则中未明确或未涉及的内容,由学部(学院)在本细则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细化规定,并经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议、报学校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备案后予以执行,涉及到计分成绩科目范围、科创及文体比赛范围、专业领域期刊清单、民主评议方式等必须有提前告知周期的内容,须在评审开始前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遵守工作纪律,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学生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奖励与荣誉称号参评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大连理工大学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大工办发〔2020〕54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