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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中发 [2004]16 ) 、《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 [2005]1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35号)和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等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包括全员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三部分。全员教育是指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心理咨询是指为学生提供个别心理咨询及团体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体采取明确有效的措施,及时果断的处理危机事件,降低危机发生概率,提高学校及学生应对危机的能力。

第三条 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的总体原则:教育为先,全面开展全体学生教育,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广泛宣传为学生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方式;预防为主,建立心理危机主动防御的意识,建立约谈制度;及时发现,建立预警机制,通过普查、排查等发现问题和危机;有效处置,妥善处理,使学生得到最好的帮助,帮助学生调适心理,恢复心理平衡。

第四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危机干预的主要任务:通过普查、课程、讲座、学生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途径宣传,普及心理健康与疾病预防知识;通过开展个别面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及团体咨询等活动,解决学生心理问题;通过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等措施,构建和完善学生高危人群的发现、干预、转介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宣传部、公安处、校医院、人事处、校工会、团委、后勤、网络中心、人文学院、软件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规划以及协调各单位共同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部(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干部为小组成员,选拔专门人员担任工作小组副组长负责与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日常联系。学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和心理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学生工作干部及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培训和管理以及举办本单位心理健康知识讲座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班级设心理委员,辅导员与学生心理委员负责组织班级心理健康知识学习,及时发现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定期将班级同学心理健康状况汇报给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第八条 学生寝室长负责组织本寝室同学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现本寝室存在心理问题的同学,定期将寝室同学心理健康状况向班级心理委员、辅导员汇报。

第九条  学生个人遇到心理问题或发现周围同学存在心理问题,及时向辅导员反映。

第十条  加强心理类学生社团建设,校中心成立学生阳光心理健康协会,下设各学部(院)分会,负责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群众性工作,营造浓厚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三章 全员教育

第十一条 开展新生讲座与普查,对刚入学的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的教育,排查心理健康状况,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心理健康意识。

第十二条 加强课程建设,采取学生喜闻乐见、贴近广大学生心理特点的教学方式。

第十三条 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与课程相互补充,形成课内、课外一体化的教育模式。根据不同年级学生心理需求,有计划、有体系的开展主题讲座及大型系列讲座。

第十四条 定期对学生工作干部、学生干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培训,提高其心理问题鉴别能力及心理危机干预能力。

第十五条 广泛开展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校、学部(院)学生会以及学生心理类协会通过报纸、海报、网络、心理服务热线、心理知识宣传月等形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第四章 心理咨询

第十六条 加强个别咨询的运作机制,实施预约与急诊并轨制度,学生提出咨询要求尽快予以满足,紧急个案要按照心理危机干预流程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学生需要开展团体辅导训练内容。为学生突发事件所在班级的学生进行团体辅导;为网络依赖的学生提供网络使用的团体心理辅导;为有成长需要的学生提供成长团体心理辅导。

第五章 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八条 发现高危人群,建立预警机制,迅速处理危机,最大可能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第一节 干预对象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因学习、生活压力过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因个人感情受挫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因人际关系失调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性格过于内向、孤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心理疾病等疾病)的学生;

6.既往有自杀未遂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7.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8.因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9.因遭遇突发事件(如遭遇性危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0.因身边同学出现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11.网络成瘾及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要作为重点干预对象。

第二十条 对近期发生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情绪突然出现异常;

2.表达过死的念头,讨论过死的方式;

3.表达过自杀计划;

4.突然把个人有价值、有纪念性的物品送人。

第二节 预警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主动排查制度,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学部(院)落实,辅导员具体实施,对新生中第一次课程不及格、大二、大三多门课程不及格、大四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以及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进行危机排查;对失恋应激反应明显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并加强监督;主动关心安抚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预防危机事件发生。

第二十二条 实行零汇报制度,学生个人、学生寝室长、班级心理委员每周向学部(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组长汇报一次,学部(院)负责人每月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汇报一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寝室、班级、辅导员、院系、学校五级预警机制,遇到异常和紧急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1.寝室一级预警

2.班级二级预警

班长及班级学生干部(心理委员)要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有危机可能时立即上报给学部(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3.辅导员三级预警

4.院系四级预警

各学部(院)负责人发现有危机可能的学生时,应迅速向有关领导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通报,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干预。

5.学校中心五级预警

经过心理评估,发现当事人可能属于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应尽快组织调配校内外专家进行会诊,并根据本细则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中的干预措施实施干预。

第三节 干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有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及时通告

学生所在学部(院)负责人或辅导员首先进行全面了解,及时将情况告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2.初步评估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恰当的方式约谈当事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同学,了解当事人真实心理状态及所面临的问题,初步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3.确定应对方案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根据初步判断,确定应对方案。如果学生心理问题比较轻微,属于心理咨询范畴,可以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协助解决;如果确定当事人心理问题比较严重,可能属于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则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干预措施(包括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或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的学生):

1.迅速通告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院 ( 系)负责人。学部(院)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必须及时通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并请咨询中心做出初步判断和评估。

2.及时通知家长,及时就医

如果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初步判定当事人可能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发现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问题,由学校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家长,在家长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由院系负责人及家长送学生到学校指定专科医院就诊。若短期内难以与家长取得联系,而学生的心理问题已严重危害到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学校可直接送学生到医院就诊。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

3.做好监护工作

家长到达学校之前,看护工作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部(院)负责。

4.选择治疗方式

根据医生诊断结果和意见,可采取学生住院治疗、休学治疗或在校边学习边治疗的方式。

5.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

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校有关规定,由家长、学生、辅导员按规定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后若提前返校,需有学校指定专科医院的诊断结果作为依据。按休学规定正常返回学校学习的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中心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6.开展心理辅导工作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须对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学生和老师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帮助学生和教师正确认识心理问题,缓解紧张情绪,消除歧视心理。

7.追踪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完毕复学后,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组织专家对复学学生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定期给予心理支持和评估。所在院系应经常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恶性事件的干涉

1.迅速通报

发生学生自杀或其他恶性事件,获得信息的教师和同学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采取相应措施。

2.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安抚工作

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如实通报学生情况,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做好在校学生心理安抚和各项服务工作。

3.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

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并保存证据。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资料,以备事后善后事宜。

4.开展事后心理辅导工作

危机事件结束后,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需要对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教师、学生和有关人员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助其舒缓压力。

5.做好资料搜集、整理、总结工作

危机事件处理后,学生所在学部(院)填写《校园危机事件处理报告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七条 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机制。培训咨询师,提高危机判断的专业能力;实施咨询师会诊制度,保证个案得到正确的工作诊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与院系的沟通;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与校内外医院的合作,开通住院、服药治疗的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专兼职教师专业提高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有计划的选派专兼职教师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及学术会议,有计划的培训兼职教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实行,由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