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自立自强标兵评审细则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创新进取,追求卓越,制定自立自强标兵评审细则如下。 第一条 “自立自强标兵”和“自立自强标兵提名奖”是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高荣誉称号,授予在思想品德、学习学术、实践创新、社会服务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堪为全校学生楷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第二条 “自立自强标兵”每年各评选10名,“自立自强标兵提名奖”每年评选20名,最高荣誉称号本科学制内只可获评一次,“自立自强标兵”与“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可兼评兼得。 第三条 “玉兰奖学金”由大连理工大学、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以大连理工大学校花“玉兰”命名,是面向全校最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最高奖励。 第四条 “玉兰奖学金(一等)”奖励标准10000元/人,“玉兰奖学金(二等)”奖励标准5000元/人。 第五条 “玉兰奖学金”属特设类奖励,与国家奖学金等专项奖学金兼评兼得。玉兰奖学金颁发给“自立自强标兵”与“自立自强标兵提名奖” 第六条 “自立自强标兵”荣誉称号授予对象为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一)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必修课成绩合格(含补考或二考),每学年获得学分不低于30学分;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 5.诚实守信,按时缴纳学费。 (二)申请“自立自强标兵”荣誉称号应满足以下专项条件: 1.上一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拥有自信、自立、自强、自助的优秀品质,自强不息、追求卓越; 2.爱国爱家,务实敬业,诚实守信,团结友善,道德品质优秀,班级民主评议排序前40%,在自强自立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3.积极进取,成绩优秀,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公益服务,有在班委会、团支部、党支部、学生组织服务同学、服务社会的经历优先考虑。 第七条 “自立自强标兵”的评选程序如下: 1.学生工作处发布评审通知,公布推荐名额;学部、学院开展项目宣传、启动院系推荐人选初评。 2.学生网上提交申请,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线下审核。 3.学部学院开展候选人资格审查、初评与推荐。 学部、学院通过资格审核、民主评议等程序,确定拟推荐人选,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新媒体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确定推荐人选。 另,如当年有学生符合参评条件,且为学校争得重要荣誉,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可经研究决议后单独设立推荐参评名额。 4.学生工作处对学部、学院及各单位推荐人选资格复审,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5.学生工作处组织公开评选,通过现场投票及民主评议等方式从候选人中确定拟授予称号人选。 6.学生工作处对拟授予称号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处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确定荣誉称号授予名单。 第八条 “自立自强标兵”、“自立自强标兵候选人”评选实行责任回溯制,推荐单位对推荐候选学生的品行与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现错评、漏评、不实申报等情况,对直接责任人按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大工校发[2006]8号文件处理。 第九条 为发挥典型引领作用,拓展最优秀本科学生的国际视野,“自立自强标兵”获得者可在学制内申请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菁英学子海外研习营”。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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