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依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关于制(修)定并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助中心〔2018〕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理工大学通过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及预科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部(学院)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部(学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具体负责所在学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 级队成立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级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级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级队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级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级队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班级成立由班长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8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等级与标准 第十一条 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和困难两个等级,认定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初进行,资格复查于每学年中期进行,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年初需要重新认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学部(学院)认定工作组、级队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年初,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部(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提前告知 各学部(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登录大连理工大学学工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学工一体化平台)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网上申请。 3.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认定等级与标准、重点排查对象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选,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班级)》(详见附件二),报级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审核。 4.级队民主评议 级队认定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申请学生的相关材料及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确定本级队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选,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级队)》(详见附件三),报学部(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学部(学院)审核与公示 学部(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级队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形成本学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部(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部(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资助中心答复结果为最终结果。 学部(学院)认定工作组公示结束后,在学工一体化平台中进行审核,并将加盖学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四)报学校审批。 6.学校审批 学校对学部(学院)认定工作组上报的建议名单进行审批,形成所在学年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终名单。 7.档案留存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电子档案通过学工一体化平台备案;《申请表》、班级和级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各级认定小组会议纪要的原件等纸质档案,由学部(学院)认定工作组建档留存。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及各学部(学院)认定工作组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致函、致电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以及辅导员家访、校友走访等方式,对其家庭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校规校纪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各学部(学院)应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细化认定标准,科学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程度。 第十六条 各学部(学院)在认定工作过程中应结合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新生入学数据采集、辅导员春雨计划,及时准确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辅助手段。原则上针对每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春雨谈心。 第十七条 各学部(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部(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积极发挥学生的自我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各学部(学院)应引导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注重学生隐私保护和主观感受。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二十条 学生通过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申请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的必要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有申请所在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各项资助的权利,又有传递社会关爱,参加公益服务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原《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废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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