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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兼职心理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0日


 大工学处字〔2023〕 19 号 

大连理工大学兼职心理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提升学生心理服务质量和水平,鼓励兼职心理教师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科学规范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兼职心理教师的聘用、管理与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与要求

 

(一)兼职心理教师工作职责

     1.兼职心理教师主要从事心理咨询、心理约谈、危机干预、团体咨询、心理讲座、会商指导等工作。

2.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师风师德高尚,热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热情细致地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3.兼职心理教师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心理咨询中心相关制度。


4.兼职心理教师应确保服务学生了解心理咨询中心专业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可能的局限。

5.兼职心理教师有责任保护学生的隐私。当发现学生存在保密例外的情况,须及时向心理咨询中心报告并协助心理咨询中心进行干预,按照最低限度原则在最小范围内披露有关信息。

6.兼职心理教师应清楚了解多重关系对专业判断和学生的可能不利影响,确保不因为多重关系危害学生利益和咨询中心声誉。

7.兼职心理教师须以促进学生的福祉为目的,规范使用心理测量与评估,并对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对方能理解的解释。

8.当兼职心理教师的情况超出自己的干预能力和干预范围时,兼职心理教师须及时向心理咨询中心提出转介申请或报备,并妥善安排来访者。

9.兼职心理教师应关注保持自身专业胜任力,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并按照心理咨询中心的要求接受专业督导。

(二)兼职心理教师工作纪律

 1.兼职心理教师咨询时应与来访者建立平等的咨询关系,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2.开展工作时按时上岗咨询,无特殊原因不得迟到、早退;若因故取消咨询,应提前告知心理咨询中心,以便及时通知学生。

3.每次咨询时间控制在 50-60 分钟以内,不能无故延长或约定缩短咨询时长。

4.为方便更多学生有机会获得咨询服务,每位学生每学期最多可进行12 次咨询,如须进行中长程心理咨询,咨询师需与学生共同商定于第 8 次咨询后提出申请,由心理咨询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进行。

5.除危机干预外,不接待未通过心理咨询中心预约的来访学生,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预约学生;除学生有自杀倾向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主动找学生咨询。

6.不得在学校所提供的专用工作地点之外从事本校学生的咨询。

7.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学生收受咨询费用。

8. 自觉维护心理咨询中心的名誉,不做出有损心理咨询中心名誉的言行;不得以大连理工大学名义对外做个人宣传。

(三)兼职心理教师专业要求

     1.兼职心理教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创建、使用、保存、传递和处理专业工作相关信息(如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等)。

2.兼职心理教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进行教学演示。

3.兼职心理教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在案例讨论或教学、科研、写作中采用心理咨询或治疗案例,应隐去可能辨认出来访者的相关信息。

4.兼职心理教师在教学培训、科普宣传中,应避免使用完整案例,如果有可辨识身份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成长 或创伤经历、体貌特征等),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来访者隐私。

5.兼职心理教师咨询时不得与来访者发生咨询以外的关系;不得利用来访者协助自己做与心理咨询无关的任何事务,或谋取个人的其它利益。

7.兼职心理教师认为个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为来访者提供专业服务,或不适合与来访者维持咨询关系时,应向来访者明确说明,并本着负责态度将其转介给合适的咨询师, 同时书面记录转介情况。

8.认真做好记录。兼职心理教师所有相关活动(包括个体咨询、心理约谈、团体辅导、心理会商指导等), 都必须登录到心理中心的管理系统中,及时、如实、完整地填写记录,对不适合咨询过程中填写或来不及填写的咨询、活动记录,可于咨询、活动结束后 24小时内填写、添加和补充。


 二、聘任条件

兼职心理教师主要从本校、在连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精神卫生机构的专科医生中聘任。兼职心理教师要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 和较高的专业素养,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具有高校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五年以上经验,且符合以下两条之一者,可申请聘任兼职心理教师。

(一)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

(二)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接受过心理咨询等相关课程系统培训;中国心理学会注册系统注册 心理师或注册督导师、心理治疗师或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 。


 三、选聘与考核

 

兼职心理教师根据工作需求自愿报名申请,心理中心择优选聘,一年为一个聘期,聘期满自动解除聘任。因工作不负责,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将会通过扣发酬金、停止工作,解除聘用等方式给予处罚。

兼职心理教师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由心理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专业督导、案例研讨等。

兼职心理咨询师必须参加心理中心组织的定期督导和案例研讨活动,以提升心理咨询水平;每学期至少按要求进行一次个案报告。

兼职心理教师应积极参加心理咨询中心举办的各项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每年接受不低于 20 学时的专业培训。

每学年心理咨询中心会根咨询师的咨询服务质量、案例研讨、团体督导及各项专业培训的参与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作为评优评奖、职务评审、津贴发放、学习交流的重要依据。

兼职心理教师考核由心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通过值班考勤、咨询工作记录、学生心理咨询满意度调查、心理中心综合评价等对兼职心理教师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心理教师不予续聘。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工作处 

                                              二 ○二三年十一月五